2009年12月3日星期四

再谈万绕村民的败诉

转载 : 原文请点击:独立新闻在线 , 作者 : 黄洁媚(法学系在籍学生)

【少不更事/黄洁媚】早前联邦法院以二对一票,宣判国家能源公司有权援引《1990年电流供应法令》第13条文,征用万挠新村土地来兴建高压电缆。

随着宣判万挠新村村民败诉,国能可随时进入新村内拆屋及动工兴建高压电缆。三司在判词中都援引案例,长篇大论地诠释,国能公司要兴建的33KV到275KV电力的高压电缆塔,到底属于“升级”(upgrade)或“新建”(new installation)。

其实,上诉庭已在今年2月宣判,国能公司是的工程属于“新建”,因此无权援引《1990年电供法令》第13条文,征用新村土地来兴建高压电缆塔。不过,联邦法院三司今日却又推翻上诉庭的裁决。里查马拉俊和奥古斯汀认为,国能公司兴建高压电缆塔,是属于升级(upgrade)既有设备,可援引《1990年电供法令》展开工程。

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的第13条文,若电供公司要维护、修理或提升既有设备,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已建有设备的土地执行维修工作,但必须确保造成最低程度的损坏,以及支付全额赔偿。国能公司既是援引这一条文,声称他们是要“维修、修复和提升”既有的电缆塔,所以有权进入万挠新村建高压电缆。

国能申请不属于“升级”

三司的宣判词里,只有冯正仁孤军作战认为,国能公司的申请不属于法令所指的“升级”。其次,如果要针对司法上的诠释,必须看其遣词用句背后隐藏的目的,而非单只是该字眼的含义。所以,按冯的定义,对于《1990年电供法令》第13条文的解释,实际上是允许上诉人进入万挠,进行维修、修复或提升有关设置,但却不是对该设备带来整体上的改变。

较早前,由于村民们坚拒搬迁,并以影响健康为由反对高压电缆工程,并成立“反对搬迁、争取绕道万挠新村工委会”向国能提出其他的电缆绕道路线作为解决方案,皆被国能以技术原因拒绝。究竟是不能做到还是很难做到? 而所谓的技术问题又是什么?

根据新闻报道,万挠新村内的50多户人家中,只有3户人愿意接受赔偿,其他人都坚拒这个方案。即使是这3户人家愿意接受赔偿,迄今也没正式拿到赔偿金。

国能企图避开《1990年电供法令》第11条文,即没有事前获得地主的同意,而是直接援引该法令第13条文,把新建的高压电缆塔当作维修既有设备处理。另外,必须厘清一点的是《1990年电供法令》第11条文说明,若电供公司在任何土地兴建电流分配系统,必须付出全额赔偿给受影响者。在进入有关地段之前也必须向私人地主发出通告,详细列明工程的性质和规模。

众所周知,雪州政府已表明立场,愿意提供绕道的土地给国能,或从地底下绕道,不需要拆居民的屋子。《联邦宪法》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阐明州政府有权管理土地事务,这意味着州政府有权处理所有相关土地使用的事宜。

《联邦宪法》第80(1)条文也阐明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行政分权制度。此外也赋予了州政府制定法律的权利。(The executive of a State to all matters with respect to which the Legislature

of that State may make laws.)所以,国能公司岂能篡权(usurp the power)来来合理化他们的行为?

环境权是生命的权利

而当初还是士拉央区国会议员的陈广才和万挠州议员邓诗汉承诺将在一个月内寻求解决方案,以便将高压电路线转移到另一可行的绕道地点,这些人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静悄悄地划上了句号。就当时身任能源、水务与通讯部长的林敬益,为何解决不了旗下的事务?

追根究底,我国环境民事起诉权的立法缺陷严格地限定了公众和社会团体对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干预的范围,既不利于环境民主原则的全面贯彻,也不利于国民合法环境权益的平衡保护。老实说,环境损害的内容应从目前的环境要素的损害、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扩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等。

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实际上就是生命的权利。换言之,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国家发展的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从网上搜索的资料显示,早在1979年,美国瓦尔特哈马博士指出,在高压电网络络电线路和变电站四周出生的婴儿,其白血病发病率较正常情况高2.98倍,癌症发病率高2.25倍。 再者,瑞士在1992年时,对200KV-400KV高压输电线沿线500米范围内居住1至25年的50万名居民进行医学调查,居然发现肿瘤和儿童白血病的发生与高压电磁场有直接关系。这种倒行逆施,天怒人怨的后遗症,有关私营公司竟然可以漠视有关的数据,民心所向,一目了然。
在环境妨害或消除环境危险的诉讼中,除继续坚持社会团体支持环境民事诉讼的制度外,国家必须赋予人民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权利。除了万挠新村居民反对具辐射性的高压电缆穿越新村外,涉及环保与公害的社会抗争就包括了怡保红泥山(Bukit Merah)埋毒事件、反对在武来岸(Broga)兴建垃圾焚化炉、彭亨劳勿武吉公满新(Kampung Bukit Koman, Raub)反对紧贴新村的金矿公司采用剧毒的山埃(Sodium Cyanide)等等,说明国人的环保意识并不缺乏。恰恰缺乏的是环保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制约权力联合污染的能力不够。

唯有加强法律约束,才有利于社会团体和民众对私营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法律上的对抗与制衡。司法也必须深入地研究国外环境民事起诉权的发展状况,才有助于和克服我国环境民事起诉权立法的不足,遏制官僚体系的制度性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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